海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下放邮政普遍服务两项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邮政管理局,省邮政公司:
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下放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邮发〔2015〕7号)精神,为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邮政管理体制,理清层级职权关系,方便邮政企业办事,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海南省邮政管理局研究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将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以下简称“两项审批”)下放至市(地)邮政管理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辖范围
海口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海口市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并办理“两项审批”工作;三亚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三亚市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并办理“两项审批”工作;海南省东部邮政管理局负责对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定安县、陵水县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并办理“两项审批”工作;海南省中部邮政管理局负责对五指山市、保亭县、屯昌县、琼中县、乐东县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并办理 “两项审批”工作;海南省西部邮政管理局负责对儋州市、洋浦开发区、东方市、临高县、澄迈县、白沙县、昌江县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并办理“两项审批”工作;上述各市县邮政企业申请“两项审批”事项的,应向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鉴于三沙市邮政管理机构正在申报设立之中,因此,三沙市“两项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暂由省邮政公司向省邮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批期限
市县邮政企业向市(地)邮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市(地)邮政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审批程序
市(地)邮政管理局收到市县邮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市(地)邮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取证,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条件和标准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四、审批原则
市(地)邮政管理局应严格按照《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暂行)》、《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暂行)》要求开展“两项审批”工作。坚持总量控制原则,确保总量不减、服务不降。对市县邮政企业提出撤销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停限办农村地区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申请,必须按程序调查核实,除特殊原因外,不得予以批准。对申请撤销补建空白乡镇邮政营业场所的,一律不得作出同意撤销的决定。
五、有关要求
(一)健全机制,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推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市(地)邮政管理局要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做到审批时限符合法律要求,调查取证符合法定程序,归档立卷规范完整。要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及时将“两项审批”情况报告省局(普遍服务处)。省局将坚持放管结合,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专项培训,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提升市(地)邮政管理局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加强对市(地)邮政管理局行使审批权的监督检查,将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季度通报内容。发现违规情况,依法予以纠正。
(二)做好服务,推进行政审批公开和信息化
市(地)邮政管理局要使用“邮政普遍服务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行政审批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使行政审批程序明晰、结果公开、方便企业、快捷高效。要进一步提升为民服务意识,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将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办事,便于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市(地)邮政管理局要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予批准撤销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和不予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要建立长期监控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有效履行。凡发现市县邮政企业触碰“两条红线”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设置邮政营业场所、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以外的邮政营业场所,以及邮政营业场所信息变更等备案工作,同时下放至市(地)邮政管理局。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
海南省邮政管理局
2015年3月24日
附件: